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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1/23  阅读次数:3024  字体大小: 【】 【】【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规范、有序,2009年12月18日,国标委、卫生部共同印发《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编号的原则依法进行;二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卫生部向国标委提出编号需求,提供需要编号的标准目录,并附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审查意见。国标委向卫生部提供编号情况;三是标准公布后,卫生部将公布文件(含正式标准)及时提供国标委,国标委将上述材料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编号材料一并存档;四是卫生部废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及时将废止情况通报国标委,国标委对废止标准的编号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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